银行保函的撤销
这个问题细究起来应该是比较复杂的。
1、需要根据保函的适用规则和法律来判断,还得看保函的措辞是否清晰,到期条件的约定是否清晰。例如如果是适用URDG得见索即付保函且适用中国法律,保函到期,即可注销。一般来说,适用欧美、联合国独立担保或备用信用证公约缔约国,OHADA缔约国或其他独立保函制度相对成熟,对独立担保和从属担保区分明确的国家法律的独立保函,到期日是有效的,过了保函到期日可以注销。
2 、但也有些国家,独立保函制度不甚完备,到期日有可能受到传统担保制度的影响,受益人可能在保函到期日之后仍可索赔,或者一些国家、地区的制式保函格式本身措辞不清,导致到期日的效力不确定,如叙利亚商业银行反担保制式格式的到期日效力不确定。印度保函一般除到期日外,还有索赔期,则以索赔期为准,当然市场上一直流传开给印度国有机构的保函30年仍可索赔等,应该是混淆了印度合同法关于诉讼时效和独立保函到期日的区别。对这些到期日存在争议或因当地法律存在保函到期日效力不确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保函应该谨慎,应取得受益人书面解除担保人责任的声明方可注销。
3、国内保函,由于独立保函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承认,还应结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来区别处理,如果保证到期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国内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六个月。因此国内保函到期,能否注销保函需要结合基础合同有关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综合判断。
4、关于退回保函正本能否作为注销保函的条件问题,过去很多银行在实务中把退回保函正本作为注销保函的条件,其实这是不保险的。除非保函明确约定退回保函作为担保责任解除的条件或适用URDG458的保函方可如此处理。URDG758修订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讨论,已经发生多起案例,法院认为退回保函正本并不能表明受益人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意思。URDG758没有保留458把退回保函正本作为保函责任终止的条件的条款。除非保函明确规定,受益人索赔时并不需要出示保函正本,保函正本其实涉及的是一个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退回保函正本并不当然剥夺受益人索赔的权利,如果发生争议,法院认定保函确实开立且受益人退回保函正本并不能表达受益人解除担保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受益人仍享有保函项下的权益。
5、比较保险的做法是通过受益人银行要求受益人确认解除担保人的责任。保函项下的权利是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处置自己的权利,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般国家私法的一般原则,应该会得到尊重,所以受益人通过解除担保人责任的声明处置自己的权利一般是有效力的。实践中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受益人声明的真实性,通过银行转递报文是实务中较常用的方法
实务中,保函的注销或撤销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一方面客户施压要求释放保证金和授信额度,不再收取手续费,银行也有风险资本考核的压力,另一方面受益人可能对要求解除保函责任的函电置之不理。实务中也可以视情况灵活处理,例如,如果客户是资信优良的授信客户,如果客户能提供主债务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而注销条件不能完全满足,则可以变通处理,要求客户出具承诺函承担保函项下的未了责任,先行注销保函。但保证金客户不能如此处理。
看到不错的解释,转来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