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法律人三观是什么样的

所谓的“三观”,也即是俗称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心理学角度,“三观”反映的是个体稳定的社会态度体系,它构成了一个人完整人格框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来说,人们的社会态度来源于社会化过程中的教育和社会互动影响;但个体与生俱来的天性也对个体的“三观”塑造起着微妙而举足重轻的制约作用。前一因素,社会化过程导致了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与另一个社会有着大相径庭的分别;后一因素,与生俱来的天性使得即使在一个用尽一切迫害手段来压制任何异议的极权社会里面,也注定会有一些不会服从的个体。

正是由于社会文化的差异,以及不同个体天性的悬殊,每个人的三观都可能具有特异性。而且,同样的三观置于不同的社会文化下面,可能就有着截然不同的评价及遭遇。例如,崇尚性自由的个体在荷兰会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法律保障;而在沙特阿拉伯就可能面临死刑。因此,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角度来看,三观的差异完全可以看作是文化差异的反映,而未必就要甄别出什么是“正”的三观,什么是“邪”的三观。

但是,无论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如何地差异,人类文明发展迄今,商业、资讯和文化交流的全球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类社会逐渐形成具有普适意义的价值***识,也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因此,简单地说,与普世价值吻合的三观,可以视为是“正”的;而与普世价值相违背,甚至相冲突的三观,可以视为是“邪”的。

所谓“普世价值”,概括起来就是保障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充分的自由,特别是选择的自由。从法律的角度,这种选择的自由就称之为“权利”。用马克思在《***产党宣言》里的话来讲,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因此,所谓“三观正”,简单地说不过就是自己与他人都有着同等的充分的选择的自由,如果没有,就致力去追求。再通俗地概括起来,所谓“三观正”无非就是八个字,涉及他人的选择自由,“关我屁事”,不恶言,不干预,不诋毁;涉及自己的选择自由,“关你屁事”,拒绝他人恶言、干预和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