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的历史依据禾和法律依据?
1982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邓小平同志就香港前途问题与她进行会谈。邓小平同志提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解决。他强调:“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转余地。”“应该明确规定: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双方最后同意,通过外交途径商谈解决香港问题。双方于1984年签订协议。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中英首次揭开了香港前途谈判之幕。双方在经过首次谈判后,发表简短声明,表示将会通过外交途径对香港前途的解决方法进行商谈。第二阶段的谈判是1983年7月12及13日两开,地点在北方北京。中方团长姚广、英方团长是驻华大使柯利达。不过,由于双方在初期的会议中,1983年9月22、23日第四轮会谈后,1983年10月19、20日,双方举行第五轮会谈,中英公布中恢复了“有益的”、“有建设性的”形容词。1983年12月的第七轮会谈后,公报称双方回顾了会谈的进程和所取得的进展显示会谈已进入新阶段。1984年4月,英国外相贺维访问北京后抵达香港,他在香港发表声明,公开宣布英国放弃1997年之后对香港主权。声明表示:“要达成一份能使本港在1997年以后仍然继续由英国管治的协议,是不切实际的设想。”在此一段期间,香港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频频访问英国。在1984年2月,立法局非官守议员更提出了“罗保动议”,引起各界的争议。1984年6月,谈判进入最后阶段。7月份,英国外相贺维再访北京。8月1日,贺维抵港,举行记者招待会,宣称中英双方已同意协议大纲及主要条款。1984年9月26日,中、英双方终于在北京草签香港前途的“联合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