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时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同纲领和其他相关文件确定的,具体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