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例分析问题

1、二人使用暴力逼迫陈某签写赔偿10万元自愿书,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抢劫罪。虽然二人当场使用暴力,但只是逼迫写赔偿书,而不是当场劫取财物。陈某日后是否赔偿便具有选择自由。叶某、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因无法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叶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正当的行使权利,因为其采取的暴力恐吓手段,已经超出了正常行使权利的范围。

2、二人后拘禁陈某,向老陈勒索10万元,应以绑架罪论处,而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虽然叶某索要赔偿是基于陈某与其妻通奸,陈某也答应赔偿,但只是答应2万元。叶某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单方面主张10万元债务,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敲诈勒索罪单方面设立的债务不是这里的债务。因此,对叶某、王某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应以绑架罪论处。

3、叶某将老陈打成昏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因为叶某防卫手段不相当。

4、叶某拿走老陈10万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一行为不成抢劫罪,虽然叶某与老陈见面时有取得10万元的意图,但这种意图不是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只是一种交易意图。这一行为也不能被绑架罪吸收。绑架罪只是吸收了敲诈勒索取得财物,并没有吸收盗窃方式取得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