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欠条 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如果没说日期呢?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电话录音即可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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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15年1月,马强突然接到乌市水区法院的传票。好友范军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6万元欠款。
范军在诉状中称:“2014年1月2日,马强借我6万元现金周转,并向我出具了借条,我多次向马强索要,他却一再推诿不还。”
3月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军出具了马强打的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范军现金6万元整。”落款签名为马强,借款日期是2014年1月2日。
马强认可借条是其所写,但对范军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我没有向范军借过钱,借条是因为当时范军和唐涛等人在一起赌博,唐涛输了钱,范军不让他走,我想把唐涛保出来,范军让我打借条,我就打了。”
马强提交了证人证言,而范军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庭,接受询问。
3月1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期间,3个证人出庭证实,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日,他们与范军、马强以及案外人唐涛等人在水磨沟区一家宾馆打麻将赌钱。
马强当庭拿出手机,播放了开庭前的一份电话录音,内容如下(摘要):
马强:“说实话,这钱又不是我拿的,老唐欠你6万元赌资,你却告我。”
范军:“我当时跟你说了,借条不要打,我就问老唐要钱,你非要把借条打上。”
马强:“我说给你把借条打上,我把老唐带出去找钱,钱找不上我就把他带回来,把借条撤回来,你说行呢,结果你不把借条给我。”
范军:“你不打借条,老唐就会想办法筹钱,要不是你把人拿走,再过两小时,他就崩溃了,他把别人欠他的钱要回来,会给我一些,我最少能拿4万多吧。”
庭审中,双方对录音反映的事实无异议,他们均认可录音中提到的老唐是案外人唐涛。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本案中,马强给范军出具借条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该笔款通过庭审中马强出具的录音资料可以证实,其并非马强本人的借款,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通过庭审中双方对事实的叙述、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所形成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后可以证实,此借条系案外人唐涛等人与范军赌博,唐涛赌输,由马强替唐涛出具借条,故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月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范军的诉讼请求,范军没有上诉。
“上述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电话录音的事实,作为证据不存在异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莫文静说,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是所有的电话录音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必须满足一些要求才行。
首先,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案件内容,如果是欠款,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金额越具体越准确越好。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如果对录音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使情况真实,也是无效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人民网-电话录音成为法庭审判重要证据?被告人“甩掉”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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