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未结婚,还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有法律保护吗?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 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尤其 财产分割权 、 子女抚养权 和 财产继承权 。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 结婚登记手续 ,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现实中,当双方闹离婚时,感情已经出现问题,很难补办登记手续,这样对弱势的一方将十分不利。可见,结婚登记也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任何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男女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