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对于休假是怎么规定的?一周连续七天上班是违法的吗?
劳动法调整的是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范是用来制约用人单位的,防止用人单位过分要求劳动者工作。而在这个问题中,国家机关部门进行节假日的具体确定并不涉及劳动关系,本身谈不上违反劳动法,只是使得用人单位在形式上处于一种貌似违法的状态,然而,却也算不上违法,因为公司企业等也只是按照国家规定行事,因而,总的来说,这里面并不存在什么违反劳动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可以从其他角度来看,国务院有一个《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最近有修改),每年具体的放假日期安排也会按照这个确定。其实所谓放假,真正的也就 一天 而已,比如中秋节,就是当天(详细参考该办法),另外的两天是从周末挪过来的,有借有还,多还少补,这是很自然的事情,把周末用掉了,当然要补回来。这么七拼八凑的其实不过是想让节日变得有意义而已,假如只放假一天,那节日就是去意义了,我想,要是真的如此,只怕有更多人不同意了。提到连续工作7日,造成不好的效果,我觉得也是,类都累死了,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我想,可以把应该补的工作日,分担到不同的周里,比如(只是举个例子,不要当真哦),本来因为放假要连续上班七天一次,现在改为两个上六天班的,当然,还有些本来就是每周上六天班的,其实可以不变,还是照常上六天班(人家本来工作天数就比较多嘛),灵活变通一下,节假日照放,也未尝不可。但是,广大劳动者是否认为这样比较好,就不得而知了。相关法律: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