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引用法律的条、款、项、目?
编辑同志:’ 在审判工作中,经常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我们发现,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在引用条文时,还写了第x款、第x项。条文下面是否有款、项之分,条、款、项是怎样区分的?对这一问题我们搞不清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文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两法,准确地适用法律,请编辑同志予以解答为盼。 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丘智丘智同志: 你来信询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曾经规定:“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x项’。”下面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几个条文来举例说明: 刑法第九十八条是规定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的条文。这一条下面没有分款、项,,在引用条文时应写为“依照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是规定故怠伤害罪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