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

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我国的国务院,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在中华人民***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决定并成立的。它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国务院实行的是总理负责制。

法律分析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依据职能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以及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我国国务院的人员组成,是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来构成的。国务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宪法为基础,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来发布决定以及命令;负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来提出议案;明确各部和各委员会职责,统一领导其工作,以及其他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划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负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等的编制和执行;领导管理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建设等事业;管理经济工作、科教文体、计划生育、民政、司法行政、公安等工作;管理民族事务,包括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管理,以及其他各项国务院应当负责的职责。每届国务院的任期为五年,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国务院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