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法律会想到什么
现代社会提到法律,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的工具性: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因为它有用。它能排解纠纷,能保证社会安全,能惩恶扬善,如此等等。
但是,如果仅仅从有用这个层面来理解法律,人们就会在法律对我有用时遵守,对我无用时反对,这样一来社会的法律根基就无法牢固。从更深层面来看,我们遵从法律,不只是它对我们有用,而是因为我们相信它是正义、公平的象征: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别人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所有这些观念都是一个从未接触过法律的五岁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这种观念意识是法律的精神本质。
真正的法律,只有被人们从内心深处信仰,才能真正赢得普遍的遵从。如果希望法律成为一个社会普遍遵从的信仰,还必须有前提:一是制定的法律是本身优良的法律;二是业已制定的法律被广泛地遵守。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一部恶法,是没有办法要求人们信仰的。比如纳粹德国法西斯的“法律”要求种族屠杀,这是与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人性完全相悖的恶法,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恶法。同样,一个法律如果不能在人们的心理和情感上获得普遍认同,那么即便是有国家强制力,也很难溶入他们的血液和灵魂,成为信仰。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使用、被践行,才能真正由“纸面上的法”变为“生活中的法”。如果社会中普遍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事件,权法交易、司法腐败大行其道,我们怎能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呢?尤其是,在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时,普通百姓就再也不会对法律有敬畏之感。国外一位著名的法学家说,几次违法活动的危害性都比不上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因为违法活动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