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损坏消防器材
法律分析: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