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分类要分为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劳动权、监督权、受教育权。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可以对权力进行不同的分类从社会领域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含军事权力和文化权力含宗教权力;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生产权力、流通销售权力和消费权力;从机体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思维活动权力、行为活动权力和生理活动权力;从行为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行为目标选择权力、行为方案决策权力、行为结果评价权力;从执行流程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目标方案决策权、行为执行权、监督评价权;从主体存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生存权、人身自由权与人生发展权;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自由控制权、生活资料消费控制权、生产资料所有控制权、价值观控制权;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事任免权、工作安排权、责权利分配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