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的满14周岁了 男的满18周岁了 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算不算犯法?
自愿不算犯罪,如果双方自愿的,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要根据该少女的年龄和是否自愿来决定: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在年满十四周岁,且是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已满十八周岁的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才不管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构成强奸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女方已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强奸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除外,即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且男方是在女方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则不论女方年龄多大,男方仍构成强奸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六、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三、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