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不可抗力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对不可抗力有专门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本次疫情的防控措施影响了公司的施工进度,“属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1、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突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从其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确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2、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一般分为一类动物传染病、二类动物传染病和三类动物传染病。

一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

3、二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发生二类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报疫情;在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基础上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采取彻底的消毒灭原措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展开紧急预防免疫接种。

三类动物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发生三类动物传染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