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费500元约女子嫖娼,还未见面就被民警抓获,不服能上诉吗?
河北石家庄,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卖淫嫖娼案件: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某居民楼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在掌握充足的证据,派出所民警快速出击,将两名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人抓获,男子称他是从网络上联系到女子的,已经向女子支付了300元嫖资,两人什么都没有做被抓的地点就是女子的家。
男子这种情况再上诉也没意义了,双方已经谈好价格已构成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本案中,如果两人已经完成卖淫嫖娼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即使存在被扫黄民警查处、现场抓现行异常等介入因素,只要双方意图发生性关系,并且支付交易对价,也应属于卖淫嫖娼活动。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或者有其他相关情节的,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可能会有不少网友表示不解,既然两人还没有来得及发生关系,就被警方抓现行,明明是还没有违法行为,怎么最终却按照卖淫嫖娼处罚了?这里就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了,根据公安部之前发布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提到,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谈好价格或以给付金钱、财物,同时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应当按照卖淫嫖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