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执行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