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是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均可依所有人的意思或所有人意思之外的原因与所有权发生适当的分离,分离后可以形成他物权、可以不形成他物权。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包括一切矿藏、水流、海域以及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等。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全面性。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的支配。

2、整体性。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3、弹力性。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可自由伸缩。

4、永久性。所有权随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的永久性或恒久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