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保金提前到期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解除时应支付的违约金;约定不当或者违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增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可结合该条款来确定提前到期的质保金问题。此外,还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受对方的履行。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前终止合同,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质保金未到期就被提前要求退还,权利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