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对清王朝法律认识的变化 及原因
1810年英国人小司汤东(Staunton)历时八年翻译的《大清律例》在欧洲出版发行,并评价“这部法典的条文最伟大之处是其高度的条理性、清晰性和逻辑一贯性。”这是第一次将中国的成文法典较为完整和系统地介绍给西方,尽管里面仍然不乏错漏之处,但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了解程度已大大超越了中国人对欧洲法律的认识。而这时候的中国人也许仍然不屑于了解西方的法律制度。
小司汤东虽然对于《大清律例》在技术上给予了高度评价,但却是对中国不再抱以美好幻想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一翻译成果。他甚至在英译本的前言里写道:“中国人所吹嘘并得到许多欧洲历史学家承认的中国对其他民族的优势全然是骗人的。”从小司汤东的这个看似矛盾的看法中也可以看出,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已经摆脱了政治目的的纠缠,可以说,这是一种带有学术性质的比较法研究了。
当西方世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时候,天朝大国的人们仍然是君主控制下的礼法社会,儒家文化深深地浸透到子民百姓的血液里面。尽管最初的西方人接触到的中国法律是零碎的,很多时候还只惊诧于中国人老被县衙挨打的臀部,他们心中的孔子画像也是西方人的模样的,这并不奇怪,因为人们总是将自身所处的社会和自身经历作为参照物,西方人自然也无法逃脱。从最初屡屡将中国法律歪曲到可笑的境地,从不自主到自主地研究中国法律,西方人逐步地修正着对中国法律的看法。真相总是在歪曲中修正,这些零碎的材料,经由一代代有中国生活经历的或者是对中国充满兴趣的西方人的修正,渐渐浮现出中国法律的真实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