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法院半年未送达,我该怎么办
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下发后及时的给被告送达判决书,按照送达的顺序,先直接找到被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这四种方式均可以送达到。本案中在被告不接受的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核实被告是否在法院填写了地址确认书。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必须都到庭参与审判,所以按照正常工作流程,法院应该要求对方对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即便不能采用上述方式送达被告,最后法院可以直接公告送达,也就是在报纸上刊登2个月视为已经送达,判决书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