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什么
一旦我们提出了行政复议的话,那必须是自己认为行政机关行使了相关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有非常大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跟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那么,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什么?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什么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 (四)行政复议是一种兼有司法特点的行政裁判制度具体的书上也有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 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 三、行政复议被驳回可以起诉吗 1、一般情况下,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先经过复议。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时,当事人自原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如果此时还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则还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提醒您,所以对于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