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唐律中的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凌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朝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了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