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人权是在什么时候提出的
天赋人权
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于17、18世纪提出。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格老秀斯认为,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东西或正当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财产和偿还债务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亦是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这种权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卢梭主张放弃全部权利;洛克主张放弃部分权利,如惩罚他人的权利;杰佛逊主张保存全部权利,缔结契约,成立国家,运用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使对个人权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得到***同力量的保护;如果政府侵犯了这种权利,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天赋权利,推翻其统治,或个人有权反抗主权者。天赋人权指导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民主革命,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其理论观点也被载入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去。
19世纪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孔斯坦、奥斯丁、梅因、边沁、密尔、狄骥等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对天赋人权说做了否定。革命导师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肯定天赋人权说积极作用同时,明确地指出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它是一定社会的特有产物,是受一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制约的。离开一定的经济和阶级关系,谈论所谓的“天生”的、“固有”的权利,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