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百色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

规章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

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等具体工作并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

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第八条 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的原则。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立项申请。

规章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符合立法权限的说明;

(三)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

(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规章实施的预期效果;

(五)规章起草工作进度安排。

申请列入规章制定项目的,还应当附送草案初稿。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2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交由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并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组织对规章立项申请以及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论证、评审,结合立法需求紧迫程度和基础工作成熟程度,于每年年底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为规章制定项目。有立法必要但有待深入调研论证的,列为规章调研项目。

规章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期限及工作要求。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时,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规章立法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有关单位拟增加的计划外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立项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增补为当年规章立法计划。第十四条 规章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二)主要制度法律依据不足的;

(三)超越规章立法权限的;

(四)不符合改革精神的;

(五)国家或者自治区正在进行重大管理体制和职能调整的。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规章由申请立项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起草单位的,按照职能最密切相关的原则确定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规章,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制定规章起草工作方案,根据时限要求明确进度安排和责任主体。工作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