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承诺保底收益吗?
1.是可以允许承诺的哦,所有保险公司承诺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会超过2.5%。所谓的保低收益,仅指投资帐户,而所缴保费要扣除保障成本和初始费后剩余才进入投资帐户的,然而前五年扣除费用(初始费)是很高的,也就是第六年才是有效投资的开始,因此一般至少需要十年以上持续投资才显效果,而且是时间越长久才越有价值。
2.银行理财产品有保证收益类和非保证收益类,你问的应该是保证收益类的。你把钱存入银行一定时间,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你承诺支付保底收益,这部分收益一定会给你的,还应有一部分收益视银行资金运作情况,给你的钱也许多也许少,不是固定的。
3.“保底收益”条款的协议: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和禁止券商对证券投资收益作出承诺的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条款的无效来否认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 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与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就委托理财则形成信托关系,随着《信托法》的实施,凡符合《信托法》要求的委托理财协议不能否认它的效力。
1.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有规定,没有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合同的多样性也不允许一概而论地对其效力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也不同。
(1)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合伙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相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故应优先适应特别法。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个人合伙,如果参照该条的精神,个人合伙也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组织的全部亏损,即不应当有合伙人不承担合伙组织亏损。合伙的特点之一是“***负盈亏、***担风险”,法律允许约定承担亏损的比例,但不能是“零比例”。
(2)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 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担风险、***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