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私自签订的断绝来往协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父母子女私自签订的断绝来往协定,没有法律效力。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没特定情况是不能解除的。

如果父母、子女属血亲关系,没有哪部法律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程序规定,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可以消除的。

《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