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费用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一、民事(经济)案件收费标准:1、无财产标的的民事案件(不包括房产及涉外案件)基本收费不低于3000元;涉及房产案件基本收费不低于8000元;涉及港、澳、台及其他涉外案件基本收费不低于10000元。2、有财产标的的民事、经济案件按标的比例收取代理费。具体数额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和距离远近等因素,在下列标准幅度内上下浮动,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可按下述标准的三倍收取。3、本所律师曾经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代理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酌减收取,酌减的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原代理费的30%。4、民事、经济案件执行代理,按申请执行标的额的10%-20%收取。二、刑事案件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会见收费为3000元,代为申诉控告收费1万元,申请取保候审收费为5万;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收费为3000元,申请调查取证和辩护收费为1万;3、审判阶段辩护收费为1万--5万元。上述三个阶段的收费是指每个阶段单独委托的收费标准,如三个阶段或二个阶段同时委托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减低收费。4、涉及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除基本收费以外,其涉案标的参照上述民事、经济案件收费标准,另计收费。5、外地刑事案件代理费(辩护费)为以上标准的2倍。涉及黑社会或在全国、省一级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为以上标准的5倍。三、行政案件收费标准:1、一般行政案件基本收费为1万元。2、疑难复杂或集团诉讼案件根据具体案情另行协商收费。四、非诉法律事务收费标准:代书起诉书收费不低于300元,答辩书、上诉书、上诉答辩书、申诉书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咨询收费按小时计算。助理收费每小时不低于200元,律师收费每小时不低于500元,案情复杂的可酌情加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