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疑问

1、暂没有新规定说取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但根据上半年出台的九部委23号令,将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修改为“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2、同上,九部委23号令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修改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但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并不是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终止日。

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定标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九部委23号令将此条删除;原办法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修改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据此条,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肯定实在投标有效期内的(这点在2号令和12号令中都有明确说明,评标和定标应当投标有效期内完成),所以发出之时肯定还没有到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终止日,保证金有效期的终止日与投标有效期是相同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在前、保证金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终止日在后,而且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不代表投标终结或者说投标结束,还有后期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不知道我解释的是否合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