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申请法律劳动仲裁需要满足哪几个条件?大神们帮帮忙
一、 明确了可仲裁的劳动争议情形: [法律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有类似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处于强势地位,而且一些重要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往往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 三、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生效。 [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第二款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民事诉讼和经济仲裁中,调解协议的生效均由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时生效,并不得反悔,而调解书的生效需要以是否签收确定。此规定将调解协议须以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 四、支付令和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理分析]根据以上规定,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即可以申请支付令业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但是先予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而且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于支付令的效力问题,本法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和法理,被申请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法院不做实质审查,只要被申请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支付令就失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为一个公司,其有相应的人事专员或法务人员,提一份异议并不困难,所以支付令的效力会打折扣,当然这不能否认法律对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的保护 和关怀。 五、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同当事人。 [法理分析] 由于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加之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所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避法律,但是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会对派遣期,派遣方接受派遣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本法直接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作为***同当事人,无疑对以后类似纠纷的解决从程序上提供了保障。 六、劳动仲裁时效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法理分析] 时效的延长,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若局限于过去的60天,劳动者的起诉应诉显得仓促,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七、劳动仲裁厅的办案期限 [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法理分析] 仲裁庭必须最多在60天内做出裁决,若在期限内不能作出裁决,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就要求仲裁庭必须在法定时间内结案,定纷止争。由于仲裁是前置程序,避免案件人为复杂化,给仲裁庭时间上的限制,从而保证整个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的公正。 八、仲裁庭的终局裁定及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分析] 这是本法最具特色的地方; (一)、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对终局裁定不服的处理 劳动者: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由此可见,虽名为终局裁定,但各方都有救济途径,而且救济途径并不相同,对劳动者来说,不服终局裁定可直接起诉,而用人单位则不能直接起诉,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