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出售农药(不许销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用来自杀 跟商家有责任吗?
在这个案例中,商家出售农药没有获取经营许可,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否需要对被自杀者的死亡负责,尚存在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1. 没有经营许可就出售农药是违法行为,商家应对此行为自负法律责任。但仅从理论上并不直接导致被自杀者的死亡,因果关系尚不明确,难以完全归责于商家。除非能证明被自杀者是中毒身亡,且毒物来自该商家出售的农药。
2. 商家违法出售农药,降低了化学品的使用门槛,为潜在的自杀提供了便利。从社会责任角度,该商家也应对相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但责任的程度较难确定。社会责任较难以法律形式确定,更多依靠道义判断。
3. 被自杀者自杀属于个人行为,商家很难预见也难以阻止。如果被自杀者并非直接中毒身亡,则难以认定其自杀与商家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商家不应完全为被自杀者的死亡负责,最多只能由社会责任角度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
4. 如果能证明被自杀者是误服或误用该商家出售的农药中毒身亡,那么商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但如果无法证明农药来源或无法证明被自杀者是中毒身亡,则难以要求商家完全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在无法确定农药来源及被自杀者具体死因的情况下,商家尽管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但是否需要对被自杀者的死亡完全负责,仍有争议。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法医鉴定等,从法律和社会角度综合判断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能证明中毒与商家有直接关联,自然应由其负最大责任;否则则可能需要平衡法律与社会责任,作出妥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