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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鲁司公告第32号)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及司法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山东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进行网上报名。未网上报名的人员不能进行现场确认。
3.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7市为7月6日至20日;枣庄、东营、泰安、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0市为7月10日至20日。网上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三)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确认。
2.户籍在非放宽地方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方报名、考试。
3.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但只能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可以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5. 本人到确认点现场采集照片。
6. 交报名考务费26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山东省司法厅复审合格后,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在报名时将本人通信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信封上,由司法行政机关邮寄。因报名人员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2)在9月1日至10日内自行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山东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并由各市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应试人员。
五、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在山东省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现就有关报名考试的具体事项作如下安排: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承办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报考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进行网上报名;随后,按照山东省司法厅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到居所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报名的,不能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2.在山东省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或者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山东省居所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点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山东省报名的,在报名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七、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在山东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就有关报名考试的具体事项作如下安排: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薄。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2.学历条件。台湾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外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报名受理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 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进行网上报名;随后,按照山东省司法厅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携带报名材料到居所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报名的,不能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2. 在山东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在其居所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点报名。
(三)考试地点。
台湾居民在山东省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八、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应当遵守报考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台湾的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三)有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四)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九、报考咨询
山东省17市报名点咨询电话如下:
济南 0531-66608190 66608189
青岛 0532-85912230
淄博 0533-6218176
枣庄 0632-3327070
东营 0546-8336971
烟台 0535-6660724
潍坊 0536-8789721
济宁 0537-2716995 2716921
泰安 0538-8512359
威海 0631-5227493
日照 0633-8816322
莱芜 0634-6217544
临沂 0539-8317157
德州 0534-2325528
聊城 0635-2992073
滨州 0543-3361587
菏泽 0530-5383319
山东省司法厅 0531-82923162
山东省司法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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