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的区别

法律分析:1.决定主体并且执行主体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机关作出; 2.执行依据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后者则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3.授权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后者是行政诉讼法; 4.目的结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5.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执行对象多为财产权,后者的执行对象既有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6.申请主体不同:前者多为民法中的债权人,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就执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强制执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济不同:前者多为终审判决的执行,一般不会有救济渠道,后者在强制执行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