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合称
黑恶势力,就是黑社会与恶势力的合称。“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使用了“黑恶势力”这一概念。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恶势力”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恶势力,是恶势力团伙,或者称“流氓恶势力”。恶势力团伙,是以往“犯罪团伙”概念的进一步发展,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它不是一个法律规范概念,而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属于刑事政策领域的概念。以往警方在打击黑社会及其犯罪中强调对于犯罪团伙及其犯罪活动的打击,现在强调的是对于恶势力团伙的打击,这表明严厉打击黑社会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刑事政策措施正逐步地精细化。“黑恶势力”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
以前我们谈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是从犯罪团伙发展而来,犯罪团伙成为黑社会组织产生的基础。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随着犯罪团伙的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虽然这类犯罪团伙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是具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一些政策性文件称之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但是,使用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区别上的困难,因此目前实践中越来越多地使用“恶势力团伙”概念,这一概念能更好地反映这类犯罪团伙的基本特征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这类恶势力团伙与黑社会组织合在一起,可以称为“黑恶势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