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美国是一个具有完善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西方发达国家,其保护模式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管理责任制上,各个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内负责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美国联邦土地管理局主管古生物化石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除了土地管理局以外,美国垦务局、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局、美国国家公园局在管辖权限内也对古生物化石资源具有管理职能;农业部的森林管理局对部分化石也有一定管理权限;美国地质调查局对联邦内的古生物化石具有调查的职能。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地质调查局建立了“国家化石委员会”,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咨询和政策研究机构。

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06年的《古物签发许可证法》;1947年颁布的《普通多样性矿产资源法》提出对公***土地上的硅化木资源进行保护;1979年通过的《考古资源保护法》提出对人类化石遗迹的保护;2003年《古生物资源保护法》出台,规定了古生物化石的产权、采集、保存、违法处罚等内容,美国正式拥有了针对古生物化石的法律。《古生物资源保护法》中规定了古生物资源保护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负责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管理;明确了产权责任——私人土地上的化石属于私人所有,联邦土地上的化石归国家所有;建立了四大制度,即古生物化石采集许可证制度、古生物化石管理收费制度、古生物化石违法处罚制度、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制度。

美国的管理模式对中国的借鉴性在于其各个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在保护管理中既能做到相互配合,又能保证管理职责和工作互不重叠。美国的法律建设适合美国国情,而《古生物资源保护法》中建立的四大制度对我国古生物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