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即一切权能归于一身。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物之本体或变更物之性质的情况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权利人对物之利益的权能。
(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之孳息的权能。
(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决定物之法律命运的一项权能。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
(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孽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如转让行为、赠与行为等。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如继承房产。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所有权的消灭(了解)
1.所有权因法律行为而消灭。
(1)所有权的抛弃。
(2)所有权的出让。
2.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