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各个州法律的不统一?
从建国史上来说,北美主权所有是根据当时欧洲各国奉行的神学契约原则所获得的,即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发现了为所谓异教徒和野蛮人占领的土地,即有权宣布对其拥有主权。建国前,除了少数地盘是由英国动用国家力量争夺过来(比如争夺新阿姆斯特丹,也就是纽约),其余的本来就是私人财团经营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州就是弗吉尼亚公司经营。而州以下的社会基础结构,更是由移民前来,进行自组织,通过公***议事原则,根据本地地理条件,搞定定居点的建设,权力分配,公***事务决策,以及产业集合等等事务。用埃德蒙伯克的定义,美国的社会基本结构就是“自组织体”,独立战争更是被这位保守主义者定义成了维护自组织体的战争,以反抗宗主国税法和驻军。而独立战争的决策机构---大陆会议,从历史唯物论来说,本质上是自组织体代表--业主(Proprietary)阶级代表组成的决策机构,号召各自组织体联合起来,面对***同的敌人,由于同文同种和地理相近,开始形成一个短暂的***同体。而独立战争后,联邦初期,建立而来更多是作为一个代表机构来处理一些公***事务,此时更多还是邦联的状态。而在美国宪法之前的费城会议上,Patrick Henry为首的反联邦党人和联邦党人吵得不可开交(主要攻击对象就是汉密尔顿(他得到威高望重的华盛顿和来自弗吉尼亚州的麦迪逊的支持),最后在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上取得了妥协。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译文: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从这里开始,确立了联邦立法权和州立法权的界限。当然这种立法思路,受到亚当斯的***和体制论述的影响也是很大的。确立了联邦制,明确提出了新的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行使权力所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联邦制的确立,改变了过去邦联时期政治关系无序的状态,使国家权力的运作步入正轨。但是,联邦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