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性的政治地位

在法律上,男性和女性的法律地位相同,是平等的,这在宪法中就有体现

在时实践中,女性的政治地位不高

中国政坛女官员数量呈下降趋势

据统计,中国女“议员”的国际排名已从一九九五年的第12位下降到二○○四年的第37位;省级领导班子中,仅有一位女性担任正职;668个城市中,正职女市长仅占1%。为改变目前这种女性参政数量的下降趋势,中国已修改立法从制度上保障女性有效参政

放眼世界,“政坛丽人”正在日益涌现。全球知名杂志《福布斯》公布的“二○○五年度最有影响女性排行榜”中,前三甲都是叱咤政坛的风云人物。其中,美国国务卿、有“女性基辛格”之称的赖斯荣膺冠军。自诩“小女子”的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以中国女性独有的政治智能名列亚军。夺得季军的则是时下风头正健的乌克兰“美女总理”尤莉娅·季莫申科。

一位西方政治家曾经指出:“女性,使政治世界人性化了。”不过,女性参政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在政治中加入人性的因素,更在于打破男性垄断政治权力的传统格局。事实上,政治领域的两性平等,恰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无论是构建政治文明,还是营造民主社会,女性参政都是无法绕开的关节点。

政坛难显“半边天”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曾在上海政府部门担任局长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陈士能,回忆起当年跟随上海市政府代表团出访欧洲的经历,至今唏嘘不已:“在瑞士跟日内瓦市市长座谈时,双方都很友好,但是当上海代表团介绍中国妇女解放、妇女地位提高的情况时,对方来了一句:‘你们代表团里都没有一位女性,能说妇女地位提高吗?’”

事情虽然发生在二十多年前,但却折射出持续至今的女性参政状况。封建中国数千年的政治生态中,罕有女性一席之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实现了跨越式进步,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因素,政坛上依然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有调查表明,中国女性领导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的比例明显偏低,而且层级越高,比例越低,值得注意的还有女性领导的“副职现象”,进入领导层的女性,大多只能担任副职,或者主管一些所谓的“非要害”、“非实权”部门。根据二○○二年的统计,全国省级领导班子中,仅有一位担任正职的女领导。668个城市中,正职女市长仅占1%。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权力资源的配置同样出现了两性失衡的局面。农村村委会的女性成员曾一度达到60%左右,近年来却迅速下降至不足20%,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女性仅占1%。

传统偏见以及公平竞争机制的匮乏,是女性难以分享行政权力、自治权力等权力资源的重要因素。不少地方选拔领导干部时,一直有意无意地奉行两性区别对待的潜规则:女性即使德才兼备、能力出众,也只能长期原地踏步,或者只能在领导班子中当配角,男性即使品行素质都有瑕疵,也无碍于委以重任、挑起大梁;男性年过半百仍有上升空间,女性一过45岁就只能“站好最后一班岗”……

权力配置和政治参与的两性不平衡,不仅普遍存在于行政等部门,也集中显现于各种政治组织。二○○二年的统计就表明,中***十六大有382名女代表,仅占18%。全国政协有373名女委员,仅占16.7%。

自从代议制民主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通用模式以来,议会等代议机构已成为最富民主特质的民意机关。与之相对应,女性参政、分享政治权力的最高形式,就是能否进入议会等民主政治载体,其比例已是国际社会衡量两性平等和民主水平的重要指针。令人忧虑的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各级人大中的女代表始终比例偏低,个别时期和一些地区数字甚至有所下降。二○○二年青海省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时,曾经要求女代表比例达到20%,然而不少地方最终的选举结果,却变成了5%左右。

中国女性参政的国际排名,也出现了逐渐下滑的趋势。根据各国议会联盟的统计,中国女“议员”比例的国际排名,已从一九九五年的第12位下降到二○○四年的第37位。

政治为何让女人走开

政治参与和权力配置的两性失衡,仅仅是一种表像,其背后则是排斥女性参政的狭隘观念、人文心理、现实体制等等,这些盘根错节的因素,***同交织成了“政治,让女人走开”的社会大环境。

身为女性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赵地,耳闻目睹了许多轻视、刁难参政女性的社会偏见:“哪个地方选了一个女市长、女部长,马上就有人议论她父母是谁,爱人是谁,或者谁替她说话了,大家就找她的后台,而不是评论这位女性德才怎么样,符合不符合官员条件。另外,同样的工作,如果男领导没有干好,人们只是说他能力差。如果是女领导没有干好,干脆就说‘女的就是不行’。” 在实际生活中,甚至连参政女性的性格、穿著也会横遭非议,“有的女干部、女领导开朗一点,说话活泼一点,别人就说她疯疯癫癫。如果比较沉稳一点,不爱讲话,就说她没有水平,窝窝囊囊。如果穿得稍微讲究一点,就说人家好打扮。如果穿著普通点,就说人家像农村的生产队长。”

在大众文化层面,排斥女性参政的观念同样根深蒂固。在许多人看来,政治,应该是身强体壮、深谋远虑、性格刚毅的男性的“专利”,而女性“偏弱”的生理素质和“偏软”的心理素质,无力承担从政的重担与风险。台湾作家李敖就曾放言:“最优秀的女人应该去搞男人,让男人去搞政治。”虽是一句戏言,却反映出一种社会心态。由此可见,均衡、持续、正面的社会舆论环境的缺失,是制约女性参政的一个重要因素。

客观而言,女性与男性相比,承载着人类再生产等特殊任务,参政女性既要相夫教子,又要奔走于政治舞台,其生理和精神压力可想而知。《中国妇女》杂志的一次抽样调查就表明,不愿从政的女性中,有43.6%是因为“事业和家庭难以兼顾”,远远超出了其它原因。事实上,参政的“事业女性”无奈选择终身不婚、不育的,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其例。可以说,特殊的性别角色功能,的确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女性的参政热情、进取精神和竞争能力。

不过,政坛上的两性失衡现象,除了各种社会因素外,还需要检讨女性自身。事实上,排斥女性参政的社会偏见和压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内化成女性自身的心理定势,从整体上降低了女性的参政意识和参政素质。由于“畏惧”参政、“拒绝”参政,许多女性自然谈不上参政能力的培育和激发,一些已经参政的女性也容易固步自封,缺乏进一步提高参政素质的动力,无法进入更高层级的权力结构。

分一半权力给女人

女性参政作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许多国家的实践已表明,立法,是实现两性平等参政最有效的保障措施。综观各国相关立法,对女性参政比例或者女性候选人比例加以强制性规定,已成为促进和保障女性参政的最重要的成功经验。据统计,到二○○四年七月,***有14个国家和地区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议会中的女性比例,48个国家和地区在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了女性参政比例,61个国家的129个政党在使用配额制。

中国现行宪法已经明确宣布了“妇女在政治的……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宪法原则,选举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对女性参政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不过全国妇联副主席莫文秀认为:“一九九二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且不完整,无法确保女性参政水平的逐步提高。要改变中国女性的参政状况,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对女性参政权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五年八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就是拓宽女性参政议政的方式和渠道,保障、提升女性参政权利和水平。《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各级人大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去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其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不可否认,新法中不时出现“适当”之类的模糊用语,有难以操作之嫌。一些条款的“口号色彩”也过于浓厚,似乎仅仅具有宣传价值。不过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女性的政治参与固然需要精致的制度安排,更需要培育平等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意识,为女性参政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持。在某种程度上,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最大意义,恰恰就在于旗帜鲜明地宣示了两性政治平等的理念。更重要的是,这种平等理念不仅应当写在法律的纸面上,更应种植进整个民族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