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大学考试题目来的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阶级本质。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犯罪概念说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很难具体认定。可见,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在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按照犯罪客体所包含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就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建立起来的。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章,各章的罪名及犯罪的同类客体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同关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安全罪,同类客体是公***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公***财产权利和公民私人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罪,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贪污贿赂罪,同类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渎职罪,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军人违反职责罪,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杀人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军婚罪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等等。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居于核心地位。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l)主体的特定性。即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法人实施的行为。(2)有体性。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3)有意性。即危害行为受人的意识、意志所支配。()有害性。即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5)违反刑法规范。即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人的身体反射性动作、在睡梦中的动作、精神病人的行为、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行为等缺乏人的意志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的行为等缺乏有害性的行为,以及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都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传统刑法理论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在刑法中,多数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构成的,如抢劫、强奸、盗窃、脱逃、伪造货币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如遗弃罪、遗弃伤病军人罪、玩忽职守罪等。此外,有刑法理论主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除了作为和不作为外,还有”持有”形态。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我国刑法中已规定多种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我国刑法中对犯罪结果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规定,主要有:(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犯罪结果;(2)将发生某种有形的、物质性的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3)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逐的标准;(4)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5)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被罪的标准;(6)将造成某种特定的严重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者从重处罚的依据;(7)有的条款未将危害结果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行为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但它们都是选择性的要件,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犯罪来说,刑法并未将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只是将它们作为构成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在禁猎期将猪,同时构成该罪还必须是在禁猎区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再如,某些犯罪必须以特定的方法才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必须用暴力方式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则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影响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二: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l)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刑法中,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这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入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我国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吸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除要求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要求具有特殊身份,这些特殊的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的,行为人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以主体是否要求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刑祛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郎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付。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也称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次的内容,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的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是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少数犯罪如杀人罪,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是: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一种并非现实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