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与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比较
公元前355年亚里士多德在雅典创立吕克昂学园,并且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哲学学派——逍遥学派。这一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学术观点 已经成熟,也是他专心研究各种学术问题并有丰富的收获。” 韩非生时正逢战国七雄纷争之世,在战国七雄中,韩国是最弱小的国家,他目睹韩国日趋衰弱,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 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说难》等 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 尽管东西方的文化背景存在很大差异,但是亚里士多德与韩非的法律思想还是存在一些***性。主要在于: “法”治国亚里士多德则指出,法治的基础,必须是制定出一部良法。 而法家所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第一个必要的步骤也是立法。所 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治”所依赖实现的前提,都是正确且适宜的立法。(二)法是公正无私的 这其实也是法治基础所需的良法的具体要求。当人类社会随着 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人们的认知水平的提高,如何一部相对稳定的 法律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监督,取决是否在最大程度上符合人们对社 会,对自己的生存状况的美好期待。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 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应是不受主 观愿望影响的,但人却难免会有出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的感 情,所以法治理念下的法律,应该首先切实遵守公平正义。 (三)法律具有相对确定性 韩非认为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 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 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这些无疑都是在人主观自发地行动基 础之上加以确定的法律指导,从而使社会成员在相对一致轨道上 作为与不作为。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都难以避免感情用事,而感 情又常常变动,只有依照法律办事,借助规范形式,才能使民众 行为更具有确定性。 亚里士多德和韩非都是相对自由的学术氛围,在批判继承前人 思想的基础上建构起自己的思想体系的。这种学术自由的氛围为亚 里士多德和韩非的法律思想乃至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纵观东西方法律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尽管亚里士多德与韩非都倡导法治,但从其产生之初,甚至到具体的运用实施阶 段,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种差异,也贯穿了整个东西方的法 律发展进程。 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在他的法治论中,法治是与民主政治 是互相联系的。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中,也可以看出民众在 整个过程中的参与作用。 韩非处于奴隶社会瓦解,封建社会形成的交替时期,诸候国之 间的兼并战争,使得原有的土地和人口进行重新再分配,出现了许多 新兴地主。韩非的思想,正是代表这些封建新贵们的利益。他们渴望 通过法律这一神圣的途径,更加名正言顺地依靠自身所掌握的经济条 件和暴力武装,争取政治上的主动权。他在比较各国变法得失基础之 上,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依靠君主的权威及 暴力统治,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这样不能反映民众意志及随意性 极大的法治,更多是一种批着法律外衣的隐形“人治”。 亚里士多德他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观,主张正义原则是 法律的基础。但同时他也否定柏拉图关于法治是次优于人治的治国 方案的理论,主张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才是最佳的治国方案。 韩非的法治理论是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的体现, 法家 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而亚里士多 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 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 从这个层面上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更加关注的是“法治力量”,即号召公平正义的力量。而韩非的法治理念更多关注 的是“法治利益”,即对统治阶级政治地位的维护及对其经济地 位的保障。 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概括和总结,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建立起系统的法治主义理 论体系,对其后的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成为西方法律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今天仍具有巨 大的现实意义。而韩非的法律思想,是百家争鸣中开出的一朵奇 葩,其法治理念更是贯穿了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时期。尽管 起更多的人治内涵已经被历史证明无法成为纯粹的法治,但我们 仍然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如“法不阿贵”等公平正义的理性痕迹, 在比较和改革中走出一条更适合中国的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