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人大代表有程序吗

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就是代表资格的丧失。

《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包括下述七种,即: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以上七种情形,除了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情形处理程序比较明确外,其他五种情形的代表资格终止需否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律和工作需要的角度来说,提起代表资格终止的一般应当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或者其常委会),至少要正式履行必要的工作上的手续。这也应当包括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情形。

根据《代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产生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提出某一代表终止其代表资格,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代表在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