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承租人把租赁物卖给第三人怎么判

承租方有保证租赁物资安全的义务,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授权,将租赁物资出售、抵押、质押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判令承租方:依照同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赔偿价值如数赔偿。同时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直至将出售的租赁物资还清为止。

法律分析

承租方有保证租赁物资安全的义务,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授权,将租赁物资出售、抵押、质押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判令承租方:依照同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赔偿价值如数赔偿。同时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直至将出售的租赁物资还清为止。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二)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赔偿责任。但要书面(或电话)通知承租人:行为已违反了合同中第几条的约定,现正式通知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违约责任。承租方有保证租赁物资安全的义务,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授权,将租赁物资出售、抵押、质押是一种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