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规定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负有保密管理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保密法对于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负有保密管理职责的人员的行为规范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明确禁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损害国家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负责处理、传递和管理各类保密信息,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如果这些人员滥用职权,如擅自泄露保密信息、违规处理涉密文件等,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样,如果他们玩忽职守,未能有效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也可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或丢失。
因此,保密法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罚也非常严厉。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保密管理职责的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仅会受到行政处分,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因个人行为导致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损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加强监督也是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重要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水平,可以有效地减少保密工作中的风险。同时,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也是确保保密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
保密法规定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负有保密管理职责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也是确保保密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