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应该如何处理

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可能被处以罚款、取消中标资格等。

一、中标通知书的意义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确认中标的书面通知,是招标活动中的重要文件。它代表着招标人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认可和接受,同时也是对中标人承担相应合同义务的约束。

二、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后果包括:

1、可能被处以罚款: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可以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取消违反规定的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改变中标结果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如何避免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为了避免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情况发生,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和评标。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综上所述: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