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负责任制是什么意思

首受负责制是指机关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对前来办事人员认真接待,对所需办理事项及时受理、全程跟进、负责到底的一种责任制度。

首负责任制是指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首负责任制有利于防止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负责任制有几种情况?

一、首受负责制是指机关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对前来办事人员认真接待,对所需办理事项及时受理、全程跟进、负责到底的一种责任制度。

二、凡在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第一个受理外单位或群众前来办理业务、咨询事项、投诉举报(包括来信、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工作人员,为首受负责人。

三、首受负责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热情主动,坚持原则,文明办事,清正廉洁;

(二)服务到位,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办事彻底;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权明确,相互配合;

(四)接受监督,方便群众,加强管理,奖罚分明。

四、在本人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对管理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都有首接义务和告知义务。管理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并在首次受理的同时,给予申报人回执,回执上注明受理事项、首受人姓名、首受时间、办结时限、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五、首受负责制基本要求:

(一)首受负责人对待来人、来访、来电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用语文明,答复问题和咨询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表达准确、符合政策。对不对明确的事项要咨询有关部门,请示相关领导,及时予以答复。对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对答复咨询、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或者本机关内多个股室办理的事项,实行并联办理,由首受部门(股室)首受负责人负责受理、协调联系、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首受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首受办理工作记录,实行首受负责人签字制度。

综上所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偿。同时,草案将对假药劣药作出新界定。

按照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专家指出,首负责任制将避免各责任主体“相互推诿”,能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进行赔偿,方便群众迅速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