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变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究竟有哪些变化?
一、报考门槛的提高:
根据《办法》中的第九条,符合以下情况可以报考(针对“新人”):
①全日制法本;
②非全日制法本+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
③全日制非法本+3年法律工作经验。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贯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理的维护了之前已经入学、或者取得非法学学历考生的切身利益。
放宽地区政策仍然实行,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
二、考试适用范围的扩大:
原本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改革之后,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也需要通过考试。
三、考试形式的变化:
确定组织两次考试,第一次为客观题(全选择题),通过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通过的具体分数需要等候司法部细则进一步发布;第二次考试为全主观题。(第一次成绩,两年有效。)从希律转载的相关文件来看,一***有以上三个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