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的见证人到底是什么人?

见证人vs保证人

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拿着借条或者欠条对我说:“柯律师,我借给了李小明十万块钱,王梅梅给做的担保!虽然李小明是个穷光蛋,但是王梅梅有钱啊,你去帮我把钱要回来吧!”然后我看到王梅梅的签名前赫然有三个字亮瞎我的狗眼——见证人。解释完为什么不能向王梅梅要钱后,当事人往往大呼上当,义愤填膺,大骂王梅梅祖宗十八代,但为时已晚。

这也表示大多数广大人民群众仍然分不清见证人与保证人。

简单点说,如果王梅梅是保证人,我们就可以援引《担保法》相关条款让王梅梅替穷光蛋李小明还钱,实现各位苦主的债权。保证责任虽还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但无论如何,保证是《担保法》里明确规定的,而且是整部《担保法》中最容易产生并生效的权利——只需要保证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例如 在合同或者各种条据的保证人后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写上“我愿承担保证责任”之类的话语 便形成了。

《担保法》另外还规定了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后面这几样都需要特定的条件才能生成。比如抵押通常是需要去有关部门登记的;质押和留置都是要将东西切实交给对方,而且留置还得符合一定的条件,不是任何人都能随意把东西扣着不放的;定金因为用的比较多,大多数人都知道对方得将钱打过来了才生效,否则就相当于没有说过定金这回事儿。

好复杂,记不住怎么办?

抛弃保证人这个说法,直接让人写担保人 ,你让人写担保人人家非要写什么见证人,证明人之类的,就表示那人有问题!不听解释就不会受骗。

在担保人后签字,就相当于他作出了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理论上他应当愿意承担《担保法》规定的所有担保责任,但因其只满足了保证人的条件,所以最后还是让他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见证人跟保证人虽然只差了一个字,但它们俩真的不是同一个物种,就好像***产党和***和党不是同一支党派一样的不同。不然,你敢说***产党就是***和党试试?

见证人vs借款人

先不要觉得我是在凑字数,我知道大家在正常情况下除非突然智障才会分不清这两者。但问题在于,有些情况就是能让你瞬间迷乱且不自知。不信我们看一下下面的场景你是不是特别熟悉:

你三姑家的侄子李小明带着还挺漂亮的老婆王梅梅来你家找你借4万块钱给小孩上学用,你一边在心里嘀咕“李小明个矮穷挫都能结婚,为什么我却只能当一只徒有高富帅称号的单身狗?”一边掏出手机准备微信或者支付宝,李小明心急火燎地看着你说:“哥,我这钱马上就要给别人,而且我今天也没带卡,钱不多,你给我现金呗!”你想起借钱给别人必须留支付记录的法律知识犹豫地说:“没有银行流水……”李小明一把将王梅梅拉到你面前大声说:“哥,我李小明不是那种借钱不还的人!你要是担心,就让我媳妇儿作证,让她签字证明!”你觉得有个人做证人也不错,而且再拒绝就显得不地道,只能在李小明的催促下打开公文包把钱数给了他,他写了张借条给你,王梅梅在借条右下角标注“证明人:王梅梅”。然后他果然就没还钱,几年后,你起诉到法院,想让他们夫妻***同偿还,结果法官认为这笔钱是李小明的个人债务,跟王梅梅没有关系。而这时王梅梅早已受不了李小明的无能跟他离了婚,李小明倒是有良心,把孩子和房子都给了王梅梅,净身出户。

你没有办法从干涸的河床里再舀出一碗水 ,李小明就是那个河床,你的钱就是那碗水。

以上情况的实质就是没有分清见证人与借款人。因为见证人与借款人是夫妻,所以哪怕是在法律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尚未颁布之前,法院一直适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所以有 小部分专业人士认为此类情况应当继续举重以明轻认定为夫妻***债***签。 而在《夫妻债务纠纷解释》颁布后, 很多专业人士认为应当援引第2条规定,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配偶知情且不反对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同债务 。而从《夫妻债务纠纷解释》颁布后的法院判决倾向来看, 法官更偏向于区分见证人与借款人在意思表示上的区别。因为配偶仅在见证人后签字,反而表明其不与配偶***同负债的意思表示。 这种观点,一方面衔接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公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也是通过牺牲个案正义的方式去引导、倒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

所以, 想要夫妻***同还款,就得夫妻***债***签——夫妻双方都在借款人后签字 。

见证人=目击证人

见证,百度基本释义第一条为当场目睹可以作证,基本上等同于目击证人。

我们常把目击证人用在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当中,久而久之,为了区分事情的严重性和法律性质,民商法的目击证人就被习惯性称之为见证人。仅从其身份性质探究其在法律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无疑只能将其归类于证人。

证人的证言因其身份等诸多原因会影响可信度,但请记住 需要见证就去公证处 ,虽然麻烦一点,却能减少许多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