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天然气的联邦法规怎么设定的?
与美国所有的工业一样,天然气工业也受许多由联邦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的约束。例如主管健康及安全方面的行政部门对雇员的安全制定了法规,安全交流委员会对资助和财政报告等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除了这些常规的工业法规之外,还依法建立了一些联邦机构专门负责能源工业,包括天然气运输与配气公司。表8.1总结了影响天然气工业的联邦法规与其他举措。
最早的直接影响天然气工业的联邦政府法规是 1938年的天然气法令。该法令授权成立于 1920年的联邦电力委员会(FPC)制定关于水电站大坝建设的法规,并制定关于州际管道公司的法规。FPC的特权还在于:
(1)规范州际间商务活动中的天然气交易;(2)为天然气的销售与运输制定价格与税率以及相关的合同;(3)为州际间管道公司授予公***事业与必需品的合格证,并要求这些公司为全市或一些大公司提供天然气服务;(4)为州际间管道公司提供一致的账户管理;(5)为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定期的报告;(6)帮助储存一定量天然气的资源。
当天然气法令通过以后,就不仅仅适用于天然气的生产者了。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随着天然气需求量的突然增加,天然气生产者也将价格大大提高了。提价涉及管道与配气公司,它们被要求提高价格,以达到其相应的水准。这种情况到了1954年就发生了改变,当时发生了菲利普斯(Phillips)石油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所有生产者均受到“天然气法”的约束,因此,也受FPC的约束。
表8.1 影响天然气工业的联邦法律与其他措施
根据这一决定,由生产者做出的价格申请就压倒了FPC的行政管理能力。为了控制这些申请在生产区建立了关于价格标准的法规。这些价格法规给生产者的发展制造了障碍。这些生产者同时也是石油天然气的勘探者,他们在国外进行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要比在美国境内获利大得多。结果,美国的天然气井数量急剧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一些管道公司已无法买到可以满足他们已有的用户所需的天然气量了。
短缺,意指天然气供应的不足,当时成为天然气工业的代名词。FPC建立了一个优先权系统,将用户中的“必须用户”(指最需要保障供给的人群)与“可间断的”用户区别开来,比如可以使用其他燃料的发电厂等。这些可间断的用户在天然气供应难以满足其需求时,可首先考虑暂停供气。
然而,到了1973年,石油出口国组织的石油禁运使得联邦能源管理法令在次年就得以通过。能源管理机构被授权对短缺的石油天然气产品配给及价格进行控制。在同一时期,相关部门成立了联邦能源立法委员会,最终确定了FPC的许多职责。
国家能源法
1978年,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国家能源法》被通过了,该法令由五个部分组成:
(1) 《国家节能政策》,要求公***部门鼓励其用户节约能源,要采取节能措施。
(2) 《发电厂与工业燃料使用法》,要求发电厂在可能的情况下转而使用煤,此举禁止在公***设施与工业锅炉中使用天然气。
(3) 《公***事业管制政策法》,建立了联邦服务终止标准,要求公***事业的股票持有者为政治和倡议性广告付费,并且鼓励发展热电联供项目。
(4) 《天然气政策法》,为生产者提出了一个淘汰机制价格规则,为农业使用天然气的“短缺”做了新的定义,并为工业性售气厘定了短缺时的天然气价格。
(5) 《能源税法》,为居民用户建立了税收标准,包括对低里程汽车征收消费税。
该国家能源法改变了天然气工业与最初的供—求关系。在此法令颁布之前,许多天然气被输送给了各州内的市场,在那里,生产者可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而不必受到联邦政府的控制。在立法之后,州际间的管道公司就可以与州内的企业展开竞争了,他们能够以与州内购买者相同的价格买到天然气。
在接下来的几年,天然气的供求形式发生了逆转。随着价格的增长,大量天然气进入了市场,很快就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天然气供应的“泡沫”。然而,与此同时,天然气的较高价格削弱了它与石油的竞争力,因此,大型工业用户就把目光从天然气转向了其他能源。随着天然气需求量的下降,管道公司无法 “运作”,无法接收他们来自天然气生产厂家的合同所要求的气量了。
在可能的地方,从法令上讲,管道已经被 “逐出市场”,这也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抗力”。这种情况允许公司在法庭上证明,极度异常的市场条件与自然灾难的后果是等同的。另一方面,按照合同规定的“货到付款”的规定,即使管线没有将天然气销售出去,他们也被要求支付天然气款。
“货到付款”的规定意味着是对天然气供应商的一种鼓励——他们的生产成本可以收回了。联邦能源立法委员会 (FERC)允许这些投资中的一部分用于区域性天然气配气公司。因此州公***事业委员会也不用再为辖区内的天然气公司考虑如何回收投资,因此就不再具有确立规则的职能了,由此,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天然气配气公司能够收回自己的投资了。
1978年颁布的《国家能源法令》中的公***事业政策法规 (PURPA)对热电联供的经济影响力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热电联供比单一的发电效率更高,因为废弃的热量被回收并利用了。以前,那些要使用大量蒸汽发电的工业天然气用户被要求与公***电力设施的系统相连接,这是一种即昂贵又复杂的工程,而且,公***电力设施也要为用户提供备用电力而支付大量资金。
PURPA解除了这种连接,责成公***事业部门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备用电力,进而要求它们以一种“逃避惩罚的价格 (意为此价格与公***电力设施本身所发出的电力“物有所值”)”从自己的工业用户那里购买电力。通过给予热电联供的一个基本保证的价格和市场,PURPA极大地提高了自己对许多工业用户的热电联供的吸引力。此举还引发了与公***事业部门的竞争,两者竞相欲成为“独立的发电者”, PURPA建立了新工厂,专门用于热电联供。公***事业部门为此与PURPA对簿公堂,但PURPA所定的章程在1983年被执行了。在1989年“天然气井口控制法”的规定下,所有对井口天然气的价格控制到了1992年底就都被废除了。国会承认在天然气市场中的数千家天然气生产厂家与许多购气者已经使市场的竞争力大大提高。在联邦的层面上,这一法令为天然气的销售提供了一种自由的市场氛围,使短期“现货”市场上出现了极低的价格。
非常规的天然气运输
可能联邦法律最大的影响在于FERC对“天然气政策法条款”(1985年第436条款和1987年第500条款以及1993年的第636条款)的落实。这些条款允许地方性的天然气配气公司与大宗用户“绕过”管道公司直接从生产商、市场和经纪人那里购买天然气,甚至一些用户铺设了自己的管道。但是FERC很快就要求管道公司输送所有来源的天然气,导致过去的销售者与购买者关系产生巨大变化。接着,州公***事业委员会不得不考虑这种“绕开”行为对公司的冲击。
到1993年,FERC的条款已经提供了:
(1)对天然气 (不论是通过管道购买的还是从第三方购买)完全平等的运输服务;(2)开放简单易行的天然气储集服务;(3)开通州际间的天然气管道 (“未打包的”),而将购买与运输服务分开;(4)解除州际管道对天然气来源的限制,仅用市场价格来进行约束。
(5)事先授权的放弃规则,允许天然气销售合同在合同终止时期,对继续服务没有法律要求或者规定;(6)对运输与储存服务指定固定的价格,包括返还的股权和税金也被包括在需要付款之内;(7)为公司的市场运作提供所有信息以及打折的可能性。
(8)同意将过渡的价格作为管道公司的价格预案。
环境法规
最早的清洁空气法于 1970年通过,但美国国会于 1990年批准了一系列修正案,赋予该法令以更为实际的权力。这些修正案增加了对酸雨、城市空气污染以及有毒空气排放物 (危险的污染物)的控制。天然气工业并不是该法令的特定目标,但在与其他行业的竞争中,天然气工业却受益于该法令的某些禁令。
比如,发电厂会产生硫化物与氮的氧化物的排放,这两种物质都会产生酸雨。根据清洁空气法的修正案,发电厂就开始加大天然气的使用量,通过***燃与再燃减少排放物,并且已经开发出使用天然气锅炉和其他设备的操作技术。
同样地,小汽车和其他以汽油和柴油为燃料的交通工具也会排放化学物质,它们与臭氧层发生反应生成城市中的烟雾,这已成为美国最为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在美国,已有20多个城市不再执行联邦政府关于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了。在这些区域,已有大量的天然气汽车被出售,以求达到当地的空气质量标准,这正是“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所要求的。汽车使用天然气时,所产生的排放物要比使用汽油或柴油少得多。
另一方面,燃烧天然气的装置也必须符合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的要求。这已经影响到了许多燃烧天然气的发动机与涡轮机,尤其是那些在天然气管道的加压站使用的装置。各种技术不断地被开发出来,用于减少这些来自发动机和涡轮机的排放物。在南加利福尼亚州,即使是相对较小的发动机 (比如用在天然气制冷机上的发动机),也必须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以获得运行的许可。除湿机使用乙二醇以除去原始天然气中的水分,也会放出有毒的空气污染物。天然气处理人员目前正在评估能够控制这些化学排放物的各种方法。
另一种对环境的关注是地球臭氧层的破坏,这是能够保护人类免受紫外线伤害的大气屏障。含有氯气的化学物质 (例如用在制冷机中的氟利昂),被认为是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罪魁祸首。在20世纪90年代,这些化学物质被环境保护组织所淘汰,许多电力制冷机被天然气动力系统所替代,它使用无害的制冷剂。
在20世纪90年代,一个被激烈讨论的环境问题就是全球变暖。这种现象被认为是由“温室”气体引起的(比如二氧化碳与甲烷气),它们吸收了地球的热量并逐渐的使大气层变暖。升高的大气与水温会扰乱地球气候的格局,并可引起地球气候的重大变化。
天然气工业不得不寻求各种方法以控制从汽车、管道和其他设施中排放出的甲烷。然而,当应用于高效率的涡轮机、锅炉和其他设备时,天然气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要远远低于其他化石燃料,进而可以缓解全球变暖的趋势。
能源政策法
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是相关法令的又一座里程碑,这里尤指它对天然气工业的影响。该法令的目的在于减少美国对国外石油的依赖。它要求联邦政府购买能够使用相当大比例的替代燃料的汽车,并且鼓励私人也购买此类汽车。该法律适用于 125个对当地空气质量不关心的大都市,并且规定那些集中加注燃料的车队使用替代燃料汽车,而且对使用替代燃料的汽车实行减税政策。政府以及个人已经购买了大量的天然气汽车,这正是该法律的成效。
能源政策法的其他内容授权联邦政府资助从常规与非常规能源回收更多的天然气的研究工作,并提高国家天然气的储备能力。该法令还授权投入更多的新技术以减少来自一些固定的场所 (比如发电厂)的排放物,开发一些耗能小的加热与制冷技术。该法令还使得非公***设施和不规范的公***设施建立发电厂,并且更易于进入全国范围的输电网。
该法令还涵盖了适用于公***设施与其他装置的耗能标准,要求各州的立法者考虑用于天然气公***部门的“一体化资源”计划。这些条款建立了供需战略,有望降低费用并提高能源效率。各州的立法者还必须考虑让那些能够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投资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