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真伪鉴定的主体是哪里?

提出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主体可以是被收缴人或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

扩展知识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一国货币当局发行,仿照一国货币外观和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