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发货赔偿3倍
如果商家不发货导致了买家合法权益受损,可以要求3倍赔偿。
如果网店在平台上或平台本身对商家有规定相关违约或赔偿条款的,就按条款处理,如果没有可按《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商家如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可要求3倍消费金额的赔偿。商家在明知没有货物,也没有意向补充货源情况下,仍然进行售卖,属于提供虚假信息,需要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